《湖北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解讀
2021-05-09來源:湖北省應急管理廳 作者: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重大危險源能量集中,風險等級高,潛在危險性大,是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的重點。2011年8月5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湖北省2012年相應出臺了承接《暫行規定》的《湖北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實行,規范了我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評估、安全管理、登記建檔、備案與核銷、信息報送、監督檢查等工作,對其監督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但《實施辦法》實施以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
一是國家修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其中有涉及到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的條款。
二是有關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2019)等,這些標準修訂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方法,調整了風險基準。
三是國家為深刻吸取重大危險源企業重特大事故教訓,2015年修訂了《暫行規定》,且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如《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控及事故預警系統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通知》《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等,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精神,深入推動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安委會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要求,精準防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當前面臨的各類安全風險,確保安全穩定,亟待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目的
一是防控重大風險。提高重大危險源本質安全水平,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二是改進服務。便于企業及監管干部熟悉重大危險源方面的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將分散在不同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對重大危險源要求匯總集合,并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細化。三是規范管理。對公示牌、警示牌、周知牌、備案登記表、核銷登記表、統計信息表、檢查記錄表設置制作進行了規范,方便企業和政府的監督管理。
三、修訂思路和過程
修訂思路:一是收集近年新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將與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有關的條款內容盡可能融入進《實施辦法》。二是開展重大危險源企業實地調研,收集企業在執行原《實施辦法》過程中的困難和困惑,征集對《實施辦法》的修訂建議。三是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未有大改動的前提下,盡可能不改變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已熟悉的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流程和企業已熟悉的重大危險源申報資料及流程,不新增不易執行、不能落地的管理條款。
修訂過程:2020年4月底,廳啟動了《實施辦法》修訂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成立了修訂小組,負責《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提出了修訂思路和總體計劃。從2020年5月初開始,經過全面收集文件資料、深入基層調研、編制初稿、召開研討會、修訂稿征求各界意見、吸納意見修改等階段于2020年10月15日修改成稿。2021年1月至2月,《實施辦法》在吸納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基礎上定稿。
四、修訂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由8章44條、11個附件組成,與原《規定》相比,章節無變化,合并了1條,新增了2條,刪除了1條,共計修訂了39項條款和相關附件:
(一)替換了“安監部門”提法。根據2018年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將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湖北省應急管理廳,各級安監部門改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第四、七、十三、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二)修改了“危險化學品單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元”的定義。一是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的適用范圍微調了危險化學品單位定義為“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第二條)。二是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的術語解釋 3.4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定義調整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第三條)。三是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的術語解釋3.2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修訂為“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場所”(第十一條)。
(三)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增加了以下三部分內容。一是在《實施辦法》的編制目的中增加了“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第一條)。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補充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的“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職責(第五條)。三是依據《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增加了“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操作管理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第十七條)。
(四)重新界定了計算個人和社會風險值的范圍,強調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一是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2019)4.1~4.3,修改爆炸品為采用事故后果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擴大液化易燃氣體為易燃氣體范圍。從應急管理的角度保留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等限制條件,因為如依據GB/T 37243去掉限制條件則類似原來基本未監管的水廠(儲存使用液氯)都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計算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二是增加了“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條款(第九條)。
(五)完善了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一是依據《安全評價通則》(AQ 8001-2007)6.2增加第(三)項“危險有害因素分析”;二是考慮到計算前需先對周邊防護目標進行調查,將“(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前移至風險計算前;三是第(七)項在“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后補充“計算”明確評估工作內容;四是第(八)、(九)分別在“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事故應急措施、專項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后增加“評估”,確定該章節的工作內容;五是依據《安全評價通則》(AQ 8001-2007)6.5將“(十)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單列出來(第十條)。
(六)明確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要求。依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細化增加了“(四)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應實現緊急切斷功能,并處于投用狀態” 和“(九)處置監測監控報警數據時,監控系統能夠自動將超限報警和處置過程信息進行記錄并實現留痕”“(十)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化工企業,要在半定量/定量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建設”等安全監測監控體系要求(第十三條)。
(七)查漏補缺,規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根據今年來國家和湖北省發布的有關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相關文件要求,補充完善了以下八部分內容。一是完善了對從業人員的要求,依據《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增加了重大危險源單位的從業人員準入條件(第十九條);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增加了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要求(第二十四條)。二是增加了崗位員工“四知卡”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條)。三是增加了安全包保責任人公示牌的規定要求(第二十一條)。四是增加了“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運行狀態納入每天的全面安全風險研判中,落實相關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每天由操作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向主要負責人逐級報告后,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名義每天簽署安全承諾,在工廠主門外公告。在承諾公告內容中增加‘已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的表述?!?/span>的要求(第二十二條);五是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內容增加了“影響范圍”和“應急處置措施”內容(第二十三條)。六是依據41號令等對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氨、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增加了“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按國家標準設立氣體防護站(組)”的要求(第二十三條)。七是重大危險源檔案增加了“周邊環境圖、包保責任人公示牌”“重大危險源工作人員情況”“安全包保責任人履職記錄,履職情況評估、考核與績效管理資料”的要求(第二十五條)。八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四十二條,將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對重大危險源申報材料出具備案、核銷告知書的時限要求由“30日”縮短為“20日”(第二十六、三十條)。
(八)增加對企業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暫行規定》的修訂條款,相應修訂了第四十一和四十三條條款。
(九)修改附件。一是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修改了附件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二是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修改了附件2《風險基準》。三是根據近年新發文件、標準規定,大幅度修改完善了附件4、附件5、附件10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書及其填表說明,如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填報說明,附件4表格增加了“職工人數”“占地面積”“是否涉及18種危險工藝”“防護目標(至少調查廠區邊界1000m范圍內)”的填報項,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改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為“CAS號”;依據GB18218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填報要求等大幅度修訂了附件4填表說明;按《實施辦法》(修訂稿)修改了附件5表格中的備案材料清單,并更新了其填表說明中依據的文件和標準;附件10因原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統計信息表太簡單,不符合實際填報要求,新增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統計信息表(二)》;四是在附件11原表基礎上增加了“檢查標準”“處罰依據”兩列內容,將《實施辦法》(修訂稿)和近年來的法律法規、文件、標準等要求融入進《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記錄表》。根據政策法規處的審查意見“在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要求應急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單位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建議刪除《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不予備案告知書》(附件7)’,并刪除附件7?!眲h除了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