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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1-01-19
      來源:云南省應急管理廳 作者:


      各州、市安全監管局,本局機關各處室: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云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

       

       

      云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促進企業標準化建設提質增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其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國家及本省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其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應當堅持政策引導支持、部門組織推進、企業自主創建、企業自愿申請、評審機構評審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企業開展達標創建工作。注重發現和扶植典型樣板企業,通過典型樣板引領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其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等級。

      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可以自愿參與小微企業達標創建。

      一級達標企業的認定由國家有關部門負責,二級達標企業的認定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三級達標企業和小微達標企業的認定由州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和本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結合實際要求,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達標建設計劃,落實人力、財力、物力等保障措施,組織開展崗位達標、班組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建設。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是指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確定、具體承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原則上應當具有安全評價資質,沒有安全評價資質的,應當具備從事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專業能力,具有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條件。

      評審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評審工作制度,規范評審工作程序,嚴格按照標準條件組織評審工作,指導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組織單位(以下簡稱評審組織單位)應具有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設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具體承擔評審單位考核管理、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標準化評審專家隊伍管理、標準化抽查、標準化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評審單位、評審組織單位的確定,分別按評審等級由省、州市級有關部門自行考核確定并公告。

      第十條 評審單位、評審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質量優先、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評審工作,對其作出的評審結論負責。

       

      第二章  評審程序

       

      第一節  評審申請及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照有關行業評審標準逐項進行自查,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形成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并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通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和書面方式向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依據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沒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評審標準的,依據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無國家、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專業評定標準的,依據基本規范評分細則進行評審。

      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可依據《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申請評審之日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第二節  評審單位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單位由企業自主在有關部門公告的單位中選擇,并與企業簽訂協議。

      評審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評定標準開展評審,并在3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第十五條 評審單位進行現場評審期間,應當對評審標準中的強制性要求進行嚴格評審把關,存在安全生產否決項的,一律不得開展評審工作,督促企業切實整改不符合項。同時對容易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場所和危險作業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指導企業整改隱患、管控風險。

      第十六條 評審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評審報告(樣式見附件2),并說明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裝置使用運行等情況,以及風險管控、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及時將評審報告提交給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

      第十七條 評審單位發現企業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指導企業進行整改,并對整改后的項目重新進行評審。對于不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應當及時中止評審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節  評審組織單位核查

      第十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組織單位收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審報告及資料的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評審組織單位可以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的重點企業包括:

      (一)容易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危險作業的企業;

      (二)在審查申請資料和評審報告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進行現場抽查的企業;

      (三)其他需要進行現場抽查的企業。

      抽查的重點內容包括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條件、評審標準否決項、扣分項、評審過程及其結果、關鍵設施設備及重點部位安全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 評審組織單位應當記錄資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的過程及其結果,并在完成現場抽查后形成書面報告?,F場抽查合格的,書面報告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合格的,將評審報告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評審組織單位在現場抽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節  達標公告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評審組織單位提交的審查合格結果和評審報告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本地主流媒體)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激勵政策;對于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通知評審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達標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內變更生產經營范圍或者領域,應當及時向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報告有關情況并重新申請標準化評審。

      第二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根據情況撤銷其標準化企業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被撤銷標準化稱號的企業,應當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標準化評審。

      對于撤銷標準化稱號的企業,原公告單位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本地主流媒體)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五節  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五條 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符合要求的企業,公告后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六條 證書樣式和牌匾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

       

      第六節  期滿復評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及本省新出臺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時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制度落實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自評,自評情況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年應當主持召開標準化專題會議,推進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不斷完善并持續改進。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3年有效期屆滿后,可自愿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企業申請復評時,一般應當按照初次創建的程序和方法進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直接向評審組織單位申請換發。

      在評審標準更新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更新后的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并重新申請評審。申請更高等級標準化企業的,向相應的評審單位或者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在財政預算經費中予以保障。相關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或者其它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廣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運用,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制度,監督檢查聯動機制,增強企業標準化建設實效。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規范和加強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比、通報和約談等措施,強化退出機制。對于在標準化評審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負責人和評審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通過執法檢查、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等方式,抽查達標企業的標準化管理體系運行保持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制和激勵政策。

      (一)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減少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二)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三)優先參與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四)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激勵對象,作為安全生產典型示范企業加以宣傳推廣。

       

      第四章    

      第三十四條 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120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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